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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面向从事公共交通运输、生活服务和收派服务纳税人的提醒

尊敬的纳税人

根据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务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)规定,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、生活服务,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,暂免征增值税。(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,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36号印发)执行;生活服务、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,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36号印发)执行)。如果您符合此项优惠条件,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,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,但应及时获取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。同时,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:

1.您申请享受免税优惠的业务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,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。

2.在疫情防控期间,如果您免税务入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,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,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。

3.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,您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、销售数量,按照征税销售额、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,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。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,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。

4.您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后,免税务入对应的进项税额除另有规定外,应予以转出。

如您还有其他疑问,可以拨打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秀洲区税务局82320005咨询热线进行咨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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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编辑:wanmei | 更新时间:18天前 | 汕头浏览:3670次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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